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565671231/1999-30001 | 文号 | 川劳险〔1999〕29号 | ||
|---|---|---|---|---|---|
| 发文机关 | 四川省劳动厅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1999-03-29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废止日期 | 2999-12-31 | 实施日期 | 1999-03-29 | 文件类型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特色分类 | 社会保险 | ||
| 分类 | 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 | 养老保险处 | ||
| 成文日期 | 1999-03-29 | 生效日期 | 1999-03-29 | ||
| 发文字号 | 川劳险〔1999〕29号 | 有效性 | |||
| 失效日期 |
四川省劳动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险〔 1999 〕 29 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绵阳市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 〕 8 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州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各部门(行业) 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要迅速将《通知》转发到各县(市、区) 以及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 1998 年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二、切实加强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鉴定工作,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按照《通知》要求,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各市、地、州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医疗诊断报告,并做出劳动鉴定结论。省养老保险直统企业和原行业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按省劳动厅川劳险〔 1998 〕 56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保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恢复职工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按《通知》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各市、地、州劳动部门,各部门(行业) 要按《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清理工作,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理和纠正 1998 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一并于 4 月 30 日前报送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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